王德峰:马克思的哲学革命及其当代意义

马克思主义学说与当代人类的关系

【否定】美籍日裔政治学学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认为随着苏东解体、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瓦解,历史已经终结。换言之,马克思已经过时。
【肯定】法国哲学家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马克思的幽灵:债务国家、哀悼活动和新国际》认为则认为没有马克思就没有未来;当今每一个人都是马克思学说的当然继承者;遗产不仅仅是一种赠予,而且是一种使命。


马克思的哲学革命: “哲学家们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责难】德国存在主义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质疑:“哪一种世界的改变不以对世界的解释做前提的呢?”
【“回应”】马克思:对世界的解释态度只是一种理论态度[^1]。人类需要解释,但是解释实践而不是解释世界。——《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社会权力”的发现

【历史】博士毕业后,马克思成为《莱茵报》编辑。期间,莱茵州议会制定《林木盗窃法》剥夺了周围农民捡拾枯枝落叶的历史权利,以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利益。为此,马克思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与莱茵州议会进行论战,却发现黑格尔并不能解决物质利益的问题(理性可以解释为什么剥夺穷苦农民的权利),从而对黑格尔哲学产生怀疑。

黑格尔认为可以运用理性解决物质利益的争斗,让不同的物质利益服从于理性的权利(right)。

物质利益的斗争是现实形成的,而不是从理性中诞生的。物质利益是最讲究实际的,在这世界上没有什么比消灭自己的敌人更实际的事情。

马克思发现了社会权力(social power),区别于政治权力。

由此,马克思揭露了经济学的理性根基(市场机制是合乎理性的等价交换)与非理性的社会权力之间的矛盾,在《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澄清了经济学作为科学的前提(把非理性的社会权力套上经济学理性的范畴,变成理性的关系),划定经济学作为科学的界限(无法讨论非理性的社会权力)。


社会权力与法的权利

革命:范式转换(paradigm shift),包括学术范式的转换(学术革命)、社会范式的转换(社会革命,例如以地租为中心范式的封建主义社会向以资本为中心范式的资本主义社会)

自柏拉图的理念论传统以降,哲学的对象是理性的存在者,而马克思则发现了非理性的社会权力是传统哲学无法讨论的——对象的改变则要求范式的转换

资本雇佣劳动是经济学表达,而作为生产关系就是积累起来的过去的劳动行使了对当下活劳动的支配权。

社会权力借由意识形态生发出法律权利,而法律权利只是社会权力的理性外衣。(财产关系就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例如即使不受现行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也可以通过黑工厂等方式事实上支配另一部分人一部分的生命时间。

从 philosophy of right 转换为 philosophy of power。
权力哲学中典型代表包括马克思(社会权力哲学)与尼采(权力意志哲学),但是对权力的起源认识不同。
尼采认为一部分人支配另一部分人的权力来自于意志,will to power(权力意志)。
马克思认为权力来自于人与人关于物质利益感性的社会交往。历史唯物主义(historical materialism)事实上就是社会权力哲学。

在马克思看来,近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都缺乏历史性,换言之没有把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看成历史过程。其中,自然科学对自然现象的重新理解,不是源于研究者智力的发展,而是社会生活为其奠定基础。例如,伽利略对亚里士多德“力是运动的原因”谬误的澄清,是在“直观的事实要理性描述才能加以理解”的笛卡尔原则基础上进行思想实验发现的。而笛卡尔原则只能诞生于西方近代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等价交换要求扬弃具体劳动的差异将人类劳动抽象化,只有抽象化才得以量化,才能进行等价交换。而对人类劳动的抽象化要求对自然界的抽象化。量化描述自然界本质上也是对技术的态度,控制自然界的态度。而这源自于资本增殖的目的,除去自然界设定界限的绝对剩余价值,只能主要通过技术提高劳动效率进而提升相对剩余价值——技术与资本是一对孪生兄弟。


感性活动存在论 :对唯物-唯心之对立的扬弃


感性意识论:对认识论立场的超越